【以案普法】父亲卖了儿子的房子,拿钱跑了!儿子被买房的告了,卖房协议有效吗?
2001年,三门的叶某和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。次年2月,儿子小叶出生。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。
2008年7月,双方协议离婚,《离婚协议书》约定儿子小叶由叶某抚养,以后村分财产均归儿子小叶所有。
之后,叶某、丁某、小叶在村中以户为单位分配得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(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),但房屋至今未取得产权证。
去年7月,叶某以20.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邻村的王某,双方签订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,协议书上有叶某、小叶的签名,都是村里中介人所签,签名上的按印均为叶某所按。
协议签订后,王某按约向叶某支付了购房款,但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,而叶某拿到购房款出具收条后就联系不上了。
今年4月,王某一纸诉状将叶某、小叶告到了三门县法院,请求判令叶某、小叶继续履行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,将房屋交付给王某。
小叶
我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,当时处于未成年状态,爸妈离婚时将房子分给我了,卖房是我爸爸擅自决定,没有经过我同意,这份协议无效!
王某
这个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叶某所有,我们签协议时对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,是真实的意思表示,买卖合同关系成立。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,我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,作为善意第三人,离婚协议内容对我不发生效力。
这份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到底有没有效?
法院审理认为
本案中,叶某作为小叶的法定代理人,在与王某签订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时,小叶已年满十七周岁,对相关利益问题已有一定的认识,但小叶对父亲出卖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,也无证据证明叶某是为了维护小叶的利益才出卖房屋,小叶在成年之后也未对叶某出卖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,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本案的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。
法院判决
由于本案所涉房屋并不属于叶某一人所有,现在小叶对叶某出卖案涉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不愿履行本案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的情况下,王某要求叶某、小叶继续履行《套房买卖协议书》,将套房交付给王某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成立,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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